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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

2021-08-16   来源: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一、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对象包括哪些?

答:全省1条长江干流、8条重要支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简称“1844”),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所涉及的、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二、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一)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由输出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交通费补助。对跨县区就业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500/年的交通费补助。其中,县(区、开发园区)外省内就业的,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外就业的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五)居家就业补助。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分别给予每年1500元就业补助。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首次创业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地点不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将退捕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个人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支付给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75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九)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安排政府部门指导开发的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

捕转养基地补贴。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中,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实施捕转养补贴的,经市人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基地面积等综合确定公布后,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捕转养基地补贴。

(十一)退捕渔民技能培训补贴。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每年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最多可培训3次,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

(十二)退捕渔民创业担保贷款。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类型),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就业,且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含山县:0555-4323137